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存善,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兵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刘存善与被上诉人黄兵军健康权纠纷一案,黄兵军2014年1月15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存善赔偿损失38000元。浚县法院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刘存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存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波,被上诉人黄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