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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存善与黄兵军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存善,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兵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 上诉人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存善,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兵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刘存善与被上诉人黄兵军健康权纠纷一案,黄兵军2014年1月15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存善赔偿损失38000元。浚县法院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浚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刘存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存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波,被上诉人黄兵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波
审 判 员  王建霞
代理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