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邓刑一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邓州市裴营乡滕楼村处,撞住对向骑自行车的李某某,致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周某某、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1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收条、证人滕某某证言、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周 韬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卫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