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033号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负责人刘军群,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詹昌中,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广超,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 被告武斌,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杨新立,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武斌、杨新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