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六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赵敬佩,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伊川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马慧,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董小璐,女,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原籍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增产路128排6号,现住新加坡基奇纳城市广场。 原告赵敬佩诉被告董小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敬佩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小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和被告在新加坡上学时认识。2008年10月22日,原、被告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又去新加坡学习,共处一段时间后,发现两人感情不和,原告于2009底回老家生活至今。原、被告二人没生孩子,也没有购置任何财产。从2009年至今,双方没有见过面。为解除双方痛苦,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欲证实双方结婚的事实。 2、证人李言辉出庭作证,称:我和原告一起合伙做生意,听他说他妻子在新加坡工作,我们一起合租房子四年多,没有见过他妻子,他们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我们做生意收入仅能维持生活,原告没有房子和车,没有存款。这几年原告没有去过新回坡,他妻子也没有回来过,和原告聊天,原告说他们感情不和。 被告未到庭,未进行举证、质证。 根据原告举证情况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以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在新加坡上学期间认识,后于2008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新加坡。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底,原告回国生活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未置办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系合法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婚前了解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中亦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四年余,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未表示挽回,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敬佩与被告董小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解除。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敬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世艳 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 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腾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