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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均与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杜建均,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娟,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均与被告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89号
原告杜建均,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娟,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均与被告郑州市华为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建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史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