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军,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被告人李建军在林州市横水镇蒋里村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将原林州市垃圾厂(蒋里村)填埋、平整,非法占用土地18934平方米用于开工建设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该学校系横水镇招商引资企业。其中8933平方米不符合横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060.4平方米符合横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利用地1940平方米。根据安阳市国土资源局非法占用耕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该宗土地原有土壤结构已被严重破坏,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不可复耕,不能作为农业种植用地使用。李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李建军的供述、鉴定意见、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罚款票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李建军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李建军庭审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建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