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合,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国良,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新合申请杨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良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