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士林。 法定代理人李阳。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张国勇,职务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士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