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杨慧霞。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慧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被告杨慧霞应于2014年5月25日前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慧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李恕超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