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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鹿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玄武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1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鹿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鹿邑县玄武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14日20时40分,被告人刘xx驾驶豫PDB906号轿车沿鹿邑县真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克士”门口路段时,将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熊亚林撞伤。事故发生后,刘xx继续驾驶车向北行驶,至鹿邑县真源大道龙源圣地后打电话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熊亚林后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刘xx负主要责任。现已民事赔偿600000元。被告人刘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20时40分,被告人刘xx驾驶豫PDB906号轿车沿鹿邑县真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克士”门口路段时,将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熊亚林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x继续驾驶车向北行驶,至鹿邑县真源大道龙源圣地后打电话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熊亚林后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刘xx负主要责任,熊亚林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刘xx已民事赔偿600000元,被害人方对刘xx表示谅解,不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刘xx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xx供述其在晚上八点左右,开着豫PDB906号朗逸轿车在鹿邑县真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在机动车道内撞到一个老头,向前走一段后停下车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被传唤到交警队的事实。
2.证人李xx证实,其四个人沿真源大道由北向南走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撞到一个人后继续向北走了,其先打了“120”,又拨打了“110”。
3.证人朱xx证实,其与李xx等人从真源大道路过,听到“嘭”的一声,有人喊撞着人了,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倒车后继续向北走了,地上倒着一个人,与李xx就打了“120”和“110”。
4.证人宋xx证实,其接到一个电话说其丈夫出了车祸正在医院抢救,就去人民医院,医生让转到商丘,到商丘一家医院还没有做手术就死亡了。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熊亚林系头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6.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熊亚林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7.现场照片及肇事车辆照片证实交通肇事现场和车辆的情况。
8.鹿邑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证实,2014年4月14日20时43分接到15290070124(机主为李xx)报案,在“德克士”对面一辆小车撞着一个行人逃跑了。20时44分接到15138250677电话,这个女的说是她刚才开车撞的人,没有跑,现在在海澜之家门口停着。
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xx一次性赔偿熊亚林人民币600000元,被害人方不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刘xx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x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当庭认罪,并通过向被害人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