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019号 原告郑州汇鑫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花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俊。 被告何西怀,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3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汇鑫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西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汇鑫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汇鑫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