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435-1号 申请执行人张豫红,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广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豫红诉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0184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债权本息共计20184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