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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绍东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别名:东东),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2006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12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别名:东东),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2006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2012年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羁押1个月2天),2014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贺某某、任某某(已判刑)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向阳村373号被害人薛某某租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将薛某某家中的台式组装电脑一部、剃须刀一个等物品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040元。被盗电脑及剃须刀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当庭亦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被告人贾某某及同案人贺某某、任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贺某某、任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同案贺某某、任某某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应予考虑。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璇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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