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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明强、段钢强、刘克华、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明强。 委托代理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明强。
委托代理人:王蕾,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钢强。
委托代理人:王蕾,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克华。
委托代理人:王琪其,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明强、段钢强、刘克华、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峡笃信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段明强、段钢强于2012年9月6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克华、大地财险南阳公司、西峡笃信公司赔偿医疗费、车损等共计298502.47元。刘克华反诉请求段明强、段钢强赔偿车损等50080.1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浩然,段明强、段钢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蕾,刘克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淇其到庭参加诉讼,西峡笃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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