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浩然,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明强。 委托代理人:王蕾,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钢强。 委托代理人:王蕾,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克华。 委托代理人:王琪其,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明强、段钢强、刘克华、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峡笃信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段明强、段钢强于2012年9月6日向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克华、大地财险南阳公司、西峡笃信公司赔偿医疗费、车损等共计298502.47元。刘克华反诉请求段明强、段钢强赔偿车损等50080.1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大地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浩然,段明强、段钢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蕾,刘克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淇其到庭参加诉讼,西峡笃信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