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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亮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亮,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9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亮,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9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大星,男,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亮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亮及其辩护人宋大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今,米亮担任南阳市房管局市场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审批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使用监管的职务之便,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2283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2013年春节前,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郑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2、2014年春节前,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谢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3、2012年、2013年,河南万正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和价值1100元的玉石饰品。
4、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5、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万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6、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明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2013年5月份送给米亮一台价值2200元的液晶电视机。
7、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建业住宅集团南阳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和一张3000元的建业酒店消费卡,三次共计3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酒店消费卡;2012年9月份为了感谢米亮加班给建业公司办预售证,送给米亮2000元购物卡。
8、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新龙置业有限公司应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四次共计4000元。
9、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10、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卓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11、2011、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12、2012年,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中泰豪生酒店消费卡10000元。
13、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00元,三次共计5000元;2013年11月,邱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她注销商品房备案合同送给米亮10000元现金。
14、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尚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送给其10000元现金,两次共计20000元。
15、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常绿置业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5000元,四次共计18000元。
16、2014年7月份,大众置业季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洗澡卡3000元。
17、2013、2014年春节前,中达置业赵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现金1000元,两次一共2000元。
18、2014年春节前,南阳电厂秋实苑项目武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19、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福成房地产公司余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四次一共8000元。
20、2013年春节前,河南高德置业田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21、2012年春节前,南阳格林豪特酒店白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
22、2014年春节前,南阳格林豪特酒店白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格林豪特酒店消费卡。
23、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广宇房地产公司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三次一共6000元。
24、2014年春节前,南阳海昌房地产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购物卡。
25、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海昌房地产公司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卡,两次共计2000元。
26、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佳泰地产公司郜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2000元。
27、2013年春节前、2013年10月份,南阳康泰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2000元洗澡卡,两次共计4000元。
28、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绿都置业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券卡,三次共计3000元;2013年6月份替米亮支付2000元瓷砖钱。
29、2011年春节前,南阳名门房地产公司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2011年年底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忙给名门公司补办加层预售证送给米亮2000元钱;2014年4月,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名门公司注销备案合同送给米亮2000元钱,三次共计6000元。
30、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房地产公司鲁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2000元。
31、2013年春节前,南阳三川房地产公司将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卡。
32、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四友房地产公司勇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3000元钱,两次共计6000元。
33、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南阳万家园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2000元莲花温泉消费卡,两次共计3000元。
34、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万事达房地产公司冯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2000元。
35、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南阳鑫泰房地产公司袁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1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3000元。
36、2013年、2014年春节前,南阳星旺房地产公司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1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3000元。
37、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南阳永安房地产公司范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酒店消费卡、3000元钱,两次共计5000元。
38、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油厂项目吕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两次共计6000元。
39、2013年春节前,南阳玉米房地产公司席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
40、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淯阳房地产公司岳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钱、2000元购物卡,两次共计5000元。
41、2013年、2014年春节前,南阳嘉和房地产公司牛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1000元、2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3000元。
4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众益房地产公司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4000元。
43、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嘉合房地产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两次共计4000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米亮供述、证人郑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证言、任职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米亮辩解:1米某某2014年已经离开明伦公司,没有送2000元购物券;电视机因为是内部优惠价,我委托他购买,我多次说给他钱;2、我与杨某某是干亲关系,他给我的10000元酒店体验卡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2、相关企业是强行行贿,且没有请托事项,不构成受贿;3、米亮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以来,米亮担任南阳市房管局市场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审批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使用监管的职务之便,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2121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一、2012、2013年春节前,河南锦寓置业有限公司郑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郑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郑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
2、证人郑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
因为他是南阳市房管局市场处的副处长,我们公司每套房屋销售后都需要到市场管理处备案,需要米亮签字,办理按揭手续的房屋,合同备案后才能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河南省锦寓置业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春节前,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4年年前,谢某某给我送5000元钱。
2、证人谢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5000元钱。
我给米亮送5000元钱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天工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2年、2013年,河南万正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和价值1100元的玉石饰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王某某给我送5000元钱;2013年8月份王某某送给我一块玉石观音挂件。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2年,我给米亮送5000元现金;2013年我给米亮送一块玉石观音挂件。玉石观音挂件我付了1100元购买,是翡翠观音挂件。
我给米亮送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河南万正置业有限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三杰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孙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孙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孙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孙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三杰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万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万嘉合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2013年春节前张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万嘉合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明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明伦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米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米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米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当庭供述:电视机是我委托米某某购买,我也多次给他说给他钱。
2、证人米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券,2013年5月份我在南阳市家电大世界用了2200元购买一台电视机送给米亮。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明伦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米亮收受米某某一台价值2200元的电视机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米亮是委托米某某购买电视机还是收受贿物电视机的事实不清,本院不予认定。
七、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建业住宅集团南阳置业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和一张3000元的建业酒店消费卡,三次共计3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酒店消费卡;2012年9月份为了感谢米亮加班给建业公司办预售证,送给米亮2000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建业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王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建业酒店消费卡;2012年因加班办预售证王某某送给我2000元卡。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大统百货购物卡和3000元建业酒店消费券。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建业房地产公司关照。
2012年9月份的一天,当时农运会也即将开幕,为了突出建业集团的形象,公司急需建业森林半岛三期的商品房预售证办出来,我就给米亮打了招呼让其帮忙,米亮就和预售科同志加班把预售证办好了。我给他一张2000元购物卡。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新龙置业有限公司应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四次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新龙房地产公司应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应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应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应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
2、证人应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4年中秋节我给米亮送过1000元购物券。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新龙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南阳市龙都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杨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杨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和杨某某工作关系认识的。
2、证人杨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龙都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1、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卓越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三次共计3000元;2013年春节后米亮退还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王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王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当庭供述:时间长了,记不清,以证人陈述为准。
2、证人王某某当庭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过后,米亮喊我去办公室退给我1000元。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卓越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1、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港岛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徐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徐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徐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徐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港岛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2000元,三次共计5000元;2013年11月,邱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她注销商品房备案合同送给米亮10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黄河房地产公司小邱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小邱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小邱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小邱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3年下半年,小邱送给我10000元。小邱送钱、券是想给我搞好关系,对她的工作关照。
2、证人邱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送给米亮1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送给米亮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送给米亮2000元购物卡;2013年下半年,我送给米亮10000元钱。
我拿自己的钱给米亮送礼,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他快点给房屋预售证、合同备案签字,我个人的绩效工资也能足额发放。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尚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送给其10000元现金,两次共计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4年春节前尚萱房屋中介公司的老板吴某某送给我10000元;2014中秋节前吴某某送给我10000元。
她给我送钱是我帮忙给她注销了几份备案合同,也是想给我搞好关系。
2、证人吴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0元钱;2014年中秋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0元钱。
我给米亮送钱就是感谢他对我公司业务的关照,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公司的业务经营。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四次共计18000元购物卡。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常绿房地产公司刘某某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刘某某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刘某某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刘某某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
2、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3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5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5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我给米亮送5000元购物卡。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他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2014年7月份,南阳市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季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洗澡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4年大众置业姓季的工作人员给我送2000元洗澡卡。
2、证人季某某证言:
2014年7月,我给米亮送3000元洗澡卡。
我给米亮送洗澡卡就是想让米亮在审批大众置业公司的相关手续时快一点,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大众置业房地产公司关照。
该笔指控数额为3000元,而米亮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中均称卡上金额为2000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笔应认定2000元。
十六、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1000元,两次一共2000元购物券。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赵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赵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
2、证人赵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钱。
我给米亮送钱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中达置业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14年春节前,南阳电厂秋实苑项目武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4年春节前南阳电厂项目的副总经理武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
2、证人武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钱,为了让米亮以后在审批秋实苑的预售证、商品房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时快一些,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在工作上关照我和秋实苑项目。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2012、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四次一共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福成房地产公司的余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2013年春节前余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2014年春节前余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2014年中秋节前余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
2、证人余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钱;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钱;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钱;2014年中秋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钱。
我趁着逢年过节给米亮送礼,就是想和他处好关系,在他审批我们公司的相关手续时能快一些,能多照顾我和福成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九、2013年春节前,河南高德置业有限公司田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高德置业房地产公司田某某送给我2000元钱。
2、证人田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钱。
我趁着过年给米亮送2000元钱就是为了让米亮在审批高德置业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快一些,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在工作上关照我和高德置业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2012年春节前,南阳格林豪特酒店白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格林豪泰一个姓白的同志给我送2000元购物券。
2、证人白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
我趁过年之际给米亮送购物券是感谢米亮在审批我们酒店的相关手续时比较照顾,审批的时间短,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在以后办理格林豪泰酒店的相关手续时能照顾我。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4年春节前,南阳格林豪特酒店白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格林豪特酒店消费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格林豪泰酒店的老总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消费卡。
2、证人白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格林豪泰酒店的消费卡。感谢2013年八九月份米亮帮忙注销了一份商铺的备案合同,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在以后办理格林豪泰酒店的相关手续时能照顾格林豪泰酒店。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二、2012、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三次一共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2013年、2014年三个春节南阳市广宇房地产陈某某分别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
2、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3年中秋节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广宇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三、2014年春节前,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4年春节前海昌房地产公司王某某送给我5000元购物卡。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5000元购物卡。
我趁过年之际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感谢这几年米亮对海昌公司的照顾,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在工作上关照海昌房地产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海昌房地产公司屈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屈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
2、证人屈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
我趁过年之际给米亮送1000元的购物卡就是想让米亮在审批海昌公司的相关手续时快一点,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海昌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五、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佳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郜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郜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
2、证人郜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佳泰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六、2013年春节前、2013年10月份,南阳康泰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洗澡卡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康泰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李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3年李某某送给我2000元洗澡卡。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3年八九月份我给米亮送2000元洗澡卡。
给米亮送购物券和洗澡卡是想和米亮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照顾我和康泰置业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七、2013、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市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1000元,三次共计3000元;2013年6月份替米亮支付2000元瓷砖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绿都房地产公司部门经理张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张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卡;2013年张某某为我支付过我母亲装修房屋瓷砖的定金2000元。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3年我给米亮支付2000元的瓷砖钱。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绿都置业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八、2011年春节前,南阳名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购物券;2011年年底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忙给名门公司补办加层预售证送给米亮2000元钱;2014年4月,刘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帮名门公司注销备案合同送给米亮2000元钱,三次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南阳市名门房地产公司刘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1年年底送给我2000元券;2014年年初送给我2000元现金。
2、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1年年底我给米亮送2000元钱;2014年4月份,我给米亮送2000元钱。
我给米亮送钱和购物券是因为米亮是南阳市房管局市场处的副处长,主管商品房预售证和商品房合同备案。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九、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南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鲁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鲁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
2、证人鲁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南阳市房地产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2013年春节前,南阳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三川房地产公司蒋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
2、证人蒋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卡。
我趁过年之际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他在工作中照顾我和三川房地产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一、2014年春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勇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购物卡3000元,两次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4年春节前四友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勇某某送给我3000元钱;2014年中秋节前勇某某送给我3000元卡。
2、证人勇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3000元钱;2014年中秋节前我给米亮送3000元购物卡。
我给米亮钱和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四友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二、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南阳万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莲花温泉消费卡1000元、2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万家园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李某某送给我1000元莲花温泉的门票卡;2013年春节前李某某送给我2000元莲花温泉的消费卡。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莲花温泉消费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莲花温泉消费卡。
我给米亮送莲花温泉消费卡就是想让他在审批我们公司的这些手续时快一点,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我和南阳市万家园房地产公司提供便利。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三、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两次共计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冯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冯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
2、证人冯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购物券。
我趁着过年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让他在审批我们公司的相关手续时快一点,也是想和米亮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我和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公司提供便利。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四、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河南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袁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1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鑫泰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袁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袁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
2、证人袁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购物券。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让他在审批我们公司的这些手续时快一点,这样有利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房屋的销售;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在工作上给我和河南鑫泰置业公司提供便利。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五、2013年、2014年春节前,南阳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1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星旺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陈某某送给我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陈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
2、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购物券。
我给米亮购物券就是感谢平时工作中对星旺公司的关照;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在工作上给我和南阳市星旺房地产公司提供便利。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六、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南阳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2000元酒店消费卡、3000元现金,两次共计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永安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范某某送给我2000元食神酒店消费卡;2014年春节前范某某送给我3000元钱。
2、证人范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食神酒店消费卡;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3000钱。
我趁着过年给米亮送卡和钱就是想让他审批我们公司的手续时能快一些,也是想和米亮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在工作上他能关照我和永安房地产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七、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两次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南阳市油厂房地产项目的吕某某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吕某某送给我3000元钱。
2、证人吕某某证言:
我2013年至今负责文秀花园(油厂项目)预售证和房屋备案合同等手续的办理,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3000元购物卡。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让米亮在审批文秀花园项目的相关手续时快一些,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在工作上能照顾我和黄河房地产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八、2013年春节前,南阳玉米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席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4年春节前玉米房地产公司席某某送给我3000元购物卡。
2、证人席某某证言:
2013年,我给米亮送3000元购物卡。我给他购物卡就是想让米亮快点给公司的预售证审批签字,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手续的办理上照顾玉米综合开发公司。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九、2011、2012年春节前,南阳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购物卡2000元,两次共计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1年春节前淯阳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岳小春送给我3000元钱;2012年春节前岳小春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岳某某证言:
2011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3000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购物卡。
我给米亮送钱、卡就是想让他在审批我们公司的这些手续时快一点,这样有利于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房屋的销售;也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在工作上给我和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公司提供便利。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2013年、2014年春节前,南阳嘉和房地产公司牛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1000元、2000元,两次共计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牛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1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购物卡。
我趁着过年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让他审批我们公司的手续时能快一些,也是想和米亮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在工作上他能关照我和嘉和房地产公司。
2、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牛某某给我送1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牛某某给我送2000购物卡。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一、2013、2014年春节前,南阳众益房食业有限公司程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券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3年春节前众益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程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程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券。
2、证人程某某证言:
我们公司是一家食品销售公司,也开展有房地产项目,我负责众益公司项目商品房合同备案等手续的办理,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元购物券;2014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2000购物券。
我给米亮送购物券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众益食业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十二、2012、2013年春节前,南阳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为了感谢米亮,分别到米亮的办公室送给其购物卡2000元,两次共计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亮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米亮供述:
2012年春节前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公司的部门经理张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张某某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过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给米亮送过2000购物卡。
我给米亮送购物卡就是想和米亮搞好关系,便于以后能在工作上给予我和南阳市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关照。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亮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被告人米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2、干部任免审批表两份:
主要证实被告人米亮的任职情况。
3、米亮简历一份:
主要证实被告人米亮自2010年11月份至今任南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
4、发破案报告:
证实米亮有自首情节。
5、罚没票据:
证实被告人米亮在内乡县检察院已退赃120000元。
另,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米亮主动退赃92100元。
以上证据,被告人米亮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给的10000元酒店体验卡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米亮与杨某某之间确有多年私交,且系干亲,常有礼尚往来,该笔不应认定为受贿,故对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亮在担任南阳市房管局市场处副处长期间,利用审批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使用监管的职务之便,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2121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米亮有自首情节、主动全部退赃,可减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米亮的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已扣除原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34日折抵的刑期1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杨志平
陪审员  杨广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毓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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