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9月26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元欣,男,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元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工业路支行行长连某某一张2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分别非法收受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仲北路支行副行长房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6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3、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副行长武某某购物卡2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10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南阳市房管局东大门外、王某某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行长李某某购物卡1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5、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财会部经理张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天山路支行行长杨某某购物卡3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客户经理郭某某2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银行科技支行行长陈某某一张3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平顶山银行南阳市分行客户经理吴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6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9、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张某某一张2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10、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村镇银行卧龙支行行长卢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2000元、5000元,共计11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1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客户经理叶某某购物卡3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共计14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12、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市万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某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1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周某某2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1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分四次非法收受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赵某某购物卡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0元,王某某共计收受赵某某18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以上14笔,共计9.1万元购物卡。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房某某等证言、任职文件、银行存款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存在。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违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适用;2、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被告人及时、主动上交单位的23000元购物卡,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工业路支行行长连某某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中国银行工业路支行连行长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个红包,红包内装有一张2000元购物卡。他一方面是感谢我之前对他们银行工作的支持;另外就是逢年过节了,联络联络感情,想让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的钱以后多往他们银行存点。 2、证人连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购物卡。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一年来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存款。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工业路支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分别非法收受中国银行南阳分行仲景北路支行副行长房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6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中国银行仲景路支行的行长房某某于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我办公室分别给我送了2000元购物卡、2000元购物卡、2000元购物卡。他一方面是感谢我过去对他们行工作的支持,主要就是往他们银行存款;另外就是联络感情,希望以后继续往他们银行存款。 2、证人房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我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希望他能够在我们支行开户,并将他们维修中心的资金存入我们支行;二是,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存款。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工业路支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副行长武某某购物卡2000元、3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10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交通银行南阳分行的武某某在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武某某又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武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武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这四次共计10000元购物卡。 一方面我们维修中心在他们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存款的额度比较大,感谢我对她工作的支持;另外就是联络感情、搞好关系,让我以后继续关照她的工作。 2、证人武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又到他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4次共计10000元购物卡。 王某某所在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我们行存款业务的大客户,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长期来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多存款。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交通银行南阳分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在南阳市房管局东大门外、王某某的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行行长李某某购物卡10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南阳邮政储蓄银行的李某某行长在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我们房管局东大门外,她的车上她给我送了一张1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一方面是感谢我之前对她工作的支持;另外就是联络感情、搞好关系,让我以后继续关照她的工作。 2、证人李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市房管局东大门外,我在车上给王某某送了一张1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市房管局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又到他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就这4次共计7000元购物卡。 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以往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多存款。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南阳市中心支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财会部经理张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天山路支行行长杨某某购物卡3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建设银行天山路支行行长在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该行行长又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市房管局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以往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存款。 3、证人杨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购物卡。 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以往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存款。 4、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天山路支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中国银行南阳分行卧龙路支行客户经理郭某某购物卡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国工商银行卧龙支行的郭经理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 她是感谢我之前对她们银行工作的支持,主要就是之前往他们银行存款。 2、证人郭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1000元购物卡。 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以往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存款。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银行科技支行行长陈某某购物卡3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南阳银行科技支行的陈某某到我办公室里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 因为我们中心在他们行开有户,往他们行里存有钱,他主要是表示感谢。 2、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3000元购物卡。 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一年来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存款。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客户经理吴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6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平顶山银行南阳分行吴某某行长在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他给我送购物卡一方面是感谢我之前对他工作的支持;另外就是联络联络感情,以后继续往他们银行存钱,并且尽量多存。 2、证人吴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市房管局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又到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就这3次共计6000元购物卡。 我想和他搞好关系,便于以后开展存款业务,所以才给他送购物卡。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平顶山银行南阳市分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张某某一张2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郑州银行南阳分行的行长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他给我送购物卡一方面是感谢我之前对他工作的支持;另外就是联络联络感情,以后继续往他们银行存钱,并且尽量多存。 2、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购物卡。 我是想和他认识一下,搞好关系,让他们单位继续在我们支行存物业维修基金,从而完成我们行的存款任务,所以我才给他送购物卡。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独山大道支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村镇银行卧龙支行行长卢某某购物卡2000元、2000元、2000元、5000元,共计11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村镇银行卧龙支行行长卢某某在2012年中秋节前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卢某某在2013年春节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卢某某在2013年中秋节前送给我2000元购物卡;卢某某在2014年春节前给我送了5000元购物卡。 他主要是感谢我们中心在她们银行开有户,并往他们银行存款。 2、证人卢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又到他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送给他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 一是对他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多存款。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南阳村镇银行卧龙支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客户经理叶某某购物卡3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共计14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民生银行南阳分行叶经理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叶经理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叶经理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叶经理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 他主要是感谢我们中心往他们银行存有款。 2、证人叶某某证言: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3000元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5000元的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 我给他送购物卡一是对他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多存款。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市万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某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南阳市万正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他主要是联络联络感情,以后需要的话能够多帮帮忙;另外就是房地产公司在向我们中心交维修资金的时候需要经过我们办理,他们希望我们能够快点办理,方便他们下一步办理房产证以及其他手续。 2、证人王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000元购物卡。 我给王某某送购物卡,一是想让王某某在审批大修基金过程中快速、高效及时的办理,为我们办理房权证节约时间;二是,还是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今后使房权证快速办理。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中心与万正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业务关系。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购物卡2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南阳市中达房地产公司的一个男的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购物卡。 我认为他们是想联络联络感情,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他们关照。 2、证人周某某证言: 我给王某某送购物卡,主要是想和他认识一下搞好关系,今后使房权证快速办理。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中心与南阳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其办公室分四次非法收受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赵某某购物卡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0元,王某某共计收受赵某某18000元购物卡,并为其谋取利益,王某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中信银行南阳分行赵某某行长在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某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赵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一张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赵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10000元的购物卡,赵某某共计给我送了面值18000元的购物卡。 她一方面是感谢我对她工作的支持;另外就是年底了给他们行里多调点资金,提升提升他们行里的业绩。 2、证人赵某某证言: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南阳市房管局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2000元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南阳市房管局王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了一张3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又到王某某办公室送给他一张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王某某办公室给他送了两张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就这4次共计18000元购物卡。 因为王某某的单位在我们银行开有户,我给他送这18000元的购物卡,一是对他以往对我们行存款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二是,还想和他维持好关系,便于以后继续往我们银行多存款。 3、书证: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在中信银行南阳分行开户存款情况。 以上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简历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若干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 2、南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纪委说明: 证实王某某没有向该中心纪委缴纳现金和有价证券。 3、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2014年10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检察院带走后,该中心副主任张某某交账务科档案袋一个,内装各类购物卡共计23000元,说是王某某让她交给账务的,并让开据了收据,收据上的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 4、向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其从张某某主任处收到一个经清点内装有23000元购物卡的档案袋。 5、张某某2014年10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其在2014年1月份时,王某某让其把一个档案袋交给账务,因向某某请假,档案袋又放在了王某某处。2014年9月中旬,市纪委到资金管理中心调账,王某某又交给其一个档案袋,让交财务,因向某某请假,张某某没有接拿该档案袋,该档案袋放在了王某某办公室的书柜里,向某某上班后将该档案袋交给了向某某。 后检察院将王某某带走后,王某某的媳妇到中心哭啼,说是春节前王某某已将该档案袋交给单位,并让单位出具手续,后没办法,让财务出了手续,张某某始终不知道档案袋内装多少卡、券,财务上把手续出后就交给王某某媳妇。 6、罚没票据: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主动向内乡县检察院全部退赃。 辩护人提供了下列证据: 1、南阳村镇银行单位开户申请书、对账协议及开户许可证;平顶山银行单位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民生银行单位开户申请书及开户许可证;中行印鉴卡及开户许可证 中信银行单位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及开户许可证: 证明方向: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上述银行的具体开户时间,进而印证部分证人证言内容不属实。 2、南阳市编委(2008)40号文件: 证实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成立情况,是独立法人。 3、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收据一份 证实王某某将2.3万元购物卡上交单位财务。 4、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王某某被检察机关带走的具体时间。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万元,其中2.3万元及时上交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银行及房地产公司人员购物卡共计6.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已扣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7日折抵的刑期1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杨志平 陪审员 杨广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