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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重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清,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监视居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桐刑重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清,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清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清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第00080号刑事裁定,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在重审期间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桐检公诉刑变诉(2014)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清及其辩护人詹明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黄文清和褚某某(另案处理)以77.7万元的价格购买曾某某、石某、宋某某等人位于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坡地23.593亩,后用挖掘机、铲车等机械挖山、平地,将上述坡地平整后划分为宅基地20余块,销售额达270万元,实际得款220.5万元,扣除其购买土地费用77.7万元和挖掘机、铲车等费用32万余元,黄文清违法所得达110.8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文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自己非法倒卖土地属实,但倒卖土地的亩数没有量过,但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亩数,且不要求重新测量。认为指控的违法所得110.8万元不实。不但自己没有得到这么多钱,而且还赔钱。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测量土地时没有让被告人现场指认,测量面积上存在问题,但不再申请重新测量,认为应将该范围内的坟地、道路、水沟、有争议的土地以及几个有土地证的应当从中扣除。从实际收支情况看,被告人不但没有获利还亏损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提交黄文清平整土地支出条据,用以证明其违法所得未达到110.8万元,提交黄文清、褚某某的购地协议、土地使用证,用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倒卖土地面积中含有合法手续部分土地。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黄文清等人以77.7万元的价格分别购买曾某某、石某、宋某某等人位于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的其他土地23.593亩。后雇佣挖掘机、铲车等机械挖山、平地,并将上述土地划分为宅基地向外出售。出售协议价额27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购买曾某某、石某的土地时,签订的协议面积为20亩,此外还以15万元购买宋某某的土地、以6万元购买朱文成的土地、以16万元购买胡风义的土地。后又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石某某的菜园当出路。经现场测量,该宗土地面积为23.593亩。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文清和褚某某的供述,证人曾某某、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购地协议,证实黄文清、褚某某二人从曾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位于桐柏县城郊乡河坎村坡地的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秦某、陈某甲、陈某乙、雷某某、牛某某等人证言、卖地协议,证实被告人将购买的土地平整后划分为宅基地出售并从中牟利的事实;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占地情况说明、占地平面图,证实被告人黄文清非法倒卖的土地占地面积为23.593亩。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清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文清在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利110.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辩护人提交黄文清、褚某某等人的土地使用证与购地协议间存在明显矛盾,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在测量被告人非法倒卖土地面积时没有到场指认,面积不清。经查,被告人供述伙同他人购买上述5人的土地总面积,能与公诉机关指控的面积23.593亩相印证,且被告本人及辩护人均不申请重新测量,故公诉机关指控的面积应当予以认定。辩护人认为应当扣除坟地、道路、水沟等部分的理由没有依据,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文清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7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先行羁押15日,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云飞
审判员  魏文涛
审判员  廖 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 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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