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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失火、王某甲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 辩护人姜玉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蒿,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
辩护人姜玉楷,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蒿,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姜玉楷、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草兔、野猪均被收录到保护范围之内。2003年3月2日,河南省林业厅发布《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南召县为禁猎区。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未经批准,私自在南召县乔端镇东乔村豹子沟设置电网,接通电源猎捕野生动物。由袁某某提供电瓶、逆变器等物品,袁某某、王某甲一起拉线设网。二人连续三个夜晚在山上使用该电网打猎,猎取到一只草兔。后王某甲退出,袁某某继续在山上使用该电网打猎。2013年12月28日夜,袁某某在山上接通电网后引起山林失火。经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并经南召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工作人员对着火面积进行计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25公顷,折合64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过火面积计算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禁猎区内私设电网狩猎,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失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擅自在禁猎区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袁某某、王某甲所在社区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对袁某某、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辩护人关于可对袁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郝 磊
审判员 席 兵
审判员 王志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兴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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