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朝。 委托代理人杨红朝,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海峰,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方。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会朝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会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朝、宋海峰,被上诉人王金方及其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会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