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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朝与王金方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朝。 委托代理人杨红朝,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海峰,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方。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会朝。
委托代理人杨红朝,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海峰,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方。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会朝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会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红朝、宋海峰,被上诉人王金方及其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还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会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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