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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7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樊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违反货运机动车禁止载客的规定,载陈某某、王某某夫妇及其两个孩子,沿渑池县某某乡自西向东行驶至某某乡下沟弯道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车辆侧翻、乘坐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1年2月28日,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樊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陈某某住院、丧葬期间,被告人樊某某支付医疗费6700元、丧葬费15000元,后因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亲属协商未果,外出到某某市打工。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樊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樊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40000元。12月7日,被告人樊某某补偿被害人亲属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武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被告人樊某某无照驾驶的证明,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赔偿协议、补偿协议、谅解书、收条以及被告人樊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载客,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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