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70-1号 申请执行人郭爱芹,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FUXXX一汽大众迈腾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FUXXX一汽大众迈腾牌汽车一辆。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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