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爱芹申请执行王海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70-1号 申请执行人郭爱芹,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70-1号

申请执行人郭爱芹,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FUXXX一汽大众迈腾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FUXXX一汽大众迈腾牌汽车一辆。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