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志波,男。 被执行人袁利敏,女。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 被执行人孙凤鸣,男。 被执行人刘学贵,男。 本院在执行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志波、袁利敏、王丹丹、孙凤鸣、刘学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孙凤鸣名下房屋一套。 查封刘学贵名下房屋一套。 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被告孙凤鸣、刘学贵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买卖、抵押、变卖、赠与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拥军 审判员 岳志刚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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