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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丹丹等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志波,男。 被执行人袁利敏,女。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 被执行人孙凤鸣,男。 被执行人刘学贵,男。 本院在执行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志波,男。

被执行人袁利敏,女。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

被执行人孙凤鸣,男。

被执行人刘学贵,男。

本院在执行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志波、袁利敏、王丹丹、孙凤鸣、刘学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孙凤鸣名下房屋一套。

查封刘学贵名下房屋一套。

三、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被告孙凤鸣、刘学贵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买卖、抵押、变卖、赠与等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拥军

审判员  岳志刚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卫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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