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龙执字第357-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任文杰,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伟华,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秀福,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辉,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安证经字第264号公证书,于200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文杰、刘伟华、杨秀福、郑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华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4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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