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01号 申请执行人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东风工业区凌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电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霞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电星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山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