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曹建都,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住所地鹤壁市教场村东三矿工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建都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建都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劳人仲案字(2014)4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