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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诉翟成梅陈波魏兆锋魏雪怡马清云魏俊森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成梅,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兆锋(又名马佳圣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成梅,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兆锋(又名马佳圣),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雪怡(又名陈天宁),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清云,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俊森,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青,男,汉族,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翟成梅、陈波、魏兆锋、魏雪怡、马清云、魏俊森、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不服河南省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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