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向阳,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云,女。 再审申请人李向阳因与被申请人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向阳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一审时出示的借款证据是复印件而根本没有原件。事实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己经通过货物抵账的方式解决,被申请人也早已按约销毁了借据。2、一、二审审判程序违法。一审由徐向南一人独审,宣布的其他合议庭成员根本没有参与庭审。二审没有对一审程序违法进行调查核实,继续违法审理。3、申请人提交的通话录音,一审未组织质证,重新提交后二审又不组织质证,严重违反证据规则。4、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此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七、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张秀云书面答辩称:1、张秀云与李向阳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未有货物抵账。张秀云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借据原件,经当庭质证,李向阳没有提出质疑,且一审反诉状已经确定:“被反诉人突然拿出我写的借据起诉”,足以证明张秀云向法庭递交质证的是借据原件。2、本案一、二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3、李向阳没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关于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一审不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张秀云与赵继平系夫妻关系,是共同债权人,且有赵继平的授权。综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李向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李向阳称张秀云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问题,经查询本案卷宗,张秀云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原件经质证后已自行取走。李向阳称张秀云以借据复印件起诉,不能成立。关于程序问题,李向阳提出一、二审审判程序违法,无证据支持。关于李向阳在二审提供的录音资料,张秀云明确表示不予质证,且李向阳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属于新的证据。关于李向阳提出漏列当事人的问题。一审卷宗中赵继平的授权委托书已明确载明:“赵继平与张秀云是夫妻关系,二人与李向阳借贷纠纷一案,现有张秀云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李向阳称本案漏列当事人,不能成立。 综上,李向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向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贾海荣 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