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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新生与焦国旺、娄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牧民一初字第975号 原告梁新生,男,1973年6月出生。 被告焦国旺,男,1970年11月出生。 被告娄变红,女,1978年5月出生。 原告梁新生诉被告焦国旺、娄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牧民一初字第975号
原告梁新生,男,1973年6月出生。
被告焦国旺,男,1970年11月出生。
被告娄变红,女,1978年5月出生。
原告梁新生诉被告焦国旺、娄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新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国旺、娄变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焦国旺向原告借款5.3万元整,打有借据一张,称15天后归还,到期后原告前去找被告还钱,被告一直称没钱为理由拒不还钱,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5.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焦国旺、娄变红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借条一张,证明焦国旺欠原告梁新生53000元。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质证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焦国旺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梁新生现金五万叁仟元(53000元)借款人焦国旺2014年8月1日”。该借款至今未偿还。被告焦国旺被告娄变红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依法偿还。被告焦国旺向原告梁新生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焦国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53000元。虽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久拖不还借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期限依法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即2014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要求按月息0.7分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焦国旺、娄变红系夫妻关系,因焦国旺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娄变红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国旺、娄变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新生借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焦国旺、娄变红承担。(为便于结算,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孝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苗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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