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张淑萍,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俐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 申请人张淑萍与被申请人张俐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淑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72万元财产。为此已提供了担保人张方所有的济源市翠湖小区房产一处、申请人张淑萍所有的2万元存款和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 经审查,申请人张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俐俐银行存款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7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