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淑萍与张俐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张淑萍,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俐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 申请人张淑萍与被申请人张俐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淑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张淑萍,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俐俐,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
申请人张淑萍与被申请人张俐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淑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72万元财产。为此已提供了担保人张方所有的济源市翠湖小区房产一处、申请人张淑萍所有的2万元存款和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
经审查,申请人张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俐俐银行存款7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7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