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4)孟民督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张东民(又名张金彪),男,1965年2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郝青科,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申请人张东民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郝青科多次在该经营的超市购物。为此经结算于2013年7月29日由其出具一欠条,载明欠该25200元。多次催款,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郝青科立即偿清该欠款252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东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郝青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东民偿清欠款25200元。 如债务人未按本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郝青科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