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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张东民(又名张金彪),男,1965年2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郝青科,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申请人张东民与被申请人郝青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责令原告张东民提供相应担保,原告张东民逾期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