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112号 申请人韩玉芹。 委托代理人郎增芳,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1月17日,申请人韩玉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对原告金奉澈诉被告韩玉芹离婚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对2014第50391号离婚和2014第4213号(反诉)离婚及赔偿金案件的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各自放弃剩余的请求,原告与被告对于以后双方的赔偿金及财产分割等各自放弃对本事件离婚关联的财产分割请求;3、诉讼费用及和解费用各自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对上述2014第50391号离婚和2014第4213号(反诉)离婚及赔偿金案件的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韩民国大田家庭法院对2014第50391号离婚和2014第4213号(反诉)离婚及赔偿金案件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 志 飞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审判员 :马 兵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翠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