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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甲,又名卢超付,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梁凡庄村董庄。 委托代理人:赵晶,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甲,又名卢超付,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梁凡庄村董庄。
委托代理人:赵晶,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九里棚村贾田庄组。
原审被告:卢某乙,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梁凡庄村董庄。
再审申请人卢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贾某某及原审被告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三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卢某甲申请再审称:贾某某与卢某乙已同居生活且彩礼款已被贾某某与卢某乙花掉,一二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某某与卢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卢某甲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卢某乙与贾某某已经同居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彩礼款已被贾某某、卢某乙花掉,故卢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卢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卢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