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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伦领,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甲,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伦领,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乙,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丙,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某,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驻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刘某乙、刘某丙与刘德友系事实收养关系且三被申请人对刘德录未尽赡养义务,故对刘德录无继承权;(二)刘德录留有口头遗嘱,由刘某甲继承其所有财产;(三)涉案财产应先析产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刘某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