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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靳飞、原审被告人刘磊、岳建波、姬某某、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9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淅川县。2013年1月17日因犯寻衅北事罪被淅川县人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9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淅川县。2013年1月17日因犯寻衅北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成彬,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飞,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内乡县。2006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书霞,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淅川县。2006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岳建波,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淅川县。2010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4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姬某某,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许昌县。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许昌市许昌县。2013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淅川县。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5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淅川县。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13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磊、岳建波、杨三俊、靳飞、姬某某、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4)淅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靳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靳飞,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5月28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岳建波、杨三俊、刘磊、靳飞、姬某某、金某某和刘惜卫、柴清潽、全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淅川县百度KTV一楼6666房间唱歌,后岳建波、柴清潽、全某某、金某某随刘某甲去刘某甲所在二楼209房间敬酒,因敬酒岳建波、柴清潽、全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口角,之后引起岳建波、柴清潽、全某某与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乙发生厮打,全某某、李某乙、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淅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刘惜卫、岳建波陪同全某某先到淅川县公疗医院治疗,李某乙、柴清潽等人被依法口头传唤到城镇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自愿协商解决。随后李某乙、杨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史某某等人陪同下也到淅川县公疗医院新楼八楼治疗,李某乙见到正在包扎室内躺在手术床上正在包扎的全某某,便进到包扎室内走上前坐在手术床旁边,质问全某某为何殴打自己,二人为此发生激烈的争吵,此时赶到八楼的金某某、刘磊、靳飞、姬某某、柴清潽也进入包扎室,金某某见此情形走上前用手朝李某乙头上拍了一下让李某乙让开,被告人李某甲见状便从后朝金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双方从包扎室厮抓到楼道内,被告人岳建波、刘磊、靳飞、姬某某、杨三俊、金某某、刘惜卫、柴清潽、全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打伤,双方的行为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2013年5月31日,经淅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乙、李某甲伤情构成轻伤,金某某构成轻微伤。2013年12月10日,经淅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2013年12月19日,经淅川县丹阳司法所鉴定,李某甲的伤情属于伤残六级。
另认定,2013年9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姬某某、靳飞、刘磊、杨三俊、岳建波和柴清潽、刘惜卫、全某某与李某乙、李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民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乙、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岳建波、杨三俊、刘磊、靳飞、姬某某、金某某和刘惜卫与李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
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金某某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材料:
百度及公疗医院监控视频光盘2张。
2、书证:
(1)户籍证明8份,证明:上述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材料,证明:刘磊、岳建波、杨三俊、靳飞、金某某前科情况。
(3)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2份,证明:2013年5月29日凌晨,淅川县公安局接到杨某某报警称公疗医院八楼有人打架,城关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岳建波、杨三俊、刘磊、靳飞、姬某某等人带至所调查。2013年7月23日李某甲被上网追逃,2013年8月1日李某甲被西峡县公安局抓获。
(4)金某某头部、左耳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金某某伤后于2013年5月30日、6月4日就诊病历材料。
(5)伤情照片、当事人照片及现场血迹照片一组45张。
(6)岳建波、杨三俊、刘磊、靳飞、姬某某、曹宇翔、杨某甲通话记录,
(7)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3份,证明:涉案人员全某某、柴清潽、刘惜卫均刑拘在逃。
(8)张金成、程海龙鉴定人资格证复印件2份。
(9)民事赔偿协议书及卷外民事赔偿协议、收条、撤诉书、谅解书。证明:当事双方于2013年9月4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金某某方一次性赔偿李某乙、李某甲方30万元。2014年1月2日赔偿60万元。
(10)淅川县城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金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主动到淅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说明打架经过。
3、辨认笔录及照片一组34份
证人李某于2013年5月29日经辨认分别指认出:在公疗楼梯口处对李某乙和李某甲拳打脚踢的岳建波、全朝晖(胡湘)、金某某(光头男子)
证人李某于2013年5月29日分别经辨认分别指认出:①在公疗楼梯口用脚踢李某甲头和身上的柴青潽②在公疗楼梯口用脚踢李某乙头和面部的杨三俊。
证人史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在医院楼梯口殴打李某乙的全朝晖、柴清潽。
李某乙于2013年6月9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在公疗8楼殴打自己及李某甲的胡湘(即全朝晖)、刘磊、姬老三、柴清潽、刘惜卫、金某某
李某甲于2013年6月9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在公疗8楼殴打自己及李某乙的刘磊、岳建波、杨三俊、胡湘(即全朝晖)、靳飞、刘惜卫、金某某
证人杨某某于2013年6月9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①在百度将自己和李某乙打伤的岳建波、全朝晖、柴清潽;②在公疗殴打李某乙及李某甲的金某某、刘磊、刘惜卫、岳建波、全朝晖、柴清潽。
刘磊于2013年6月8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①公疗殴打李某乙及李某甲的全朝晖、柴清潽②在公疗和李某乙、李某甲撕抓的金某某
姬某某于2013年6月8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在公疗和李某甲撕抓的刘惜卫
靳飞于2013年6月8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在公疗殴打李某甲的全朝晖、柴清潽、岳建波
金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分别经辨认指认出:在公疗8楼房间内扇他耳光和用匕首戳他头部的李某甲。
4、鉴定意见书5份
(淅)公(伤)鉴(法医)字(2013)643号:李某甲外伤后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分析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伤。
(淅)公(伤)鉴(法医)字(2013)643-1号:证实李某甲的损伤构成重伤。
(淅)公(伤)鉴(法医)字(2013)644号:李某乙外伤后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尺骨骨折;左侧食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分析为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伤。
(淅)公(伤)鉴(法医)字(2013)645号:杨某某前额右侧有一2x3cm皮下血肿伴表皮擦伤,左前臂中段内侧有一5x3皮下出血,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淅)公(伤)鉴(法医)字(2013)648号:金某某左颞顶部有一3.2cm创口,已缝合,向颞部伴有一5cm划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淅)公(伤)鉴(法医)字(2013)648-1号:金某某左耳外伤后耳膜外伤性穿孔存在,但其检查出耳膜穿孔时间与5月28日夜间其外伤时是否存在气压伤致伤过程,办案单位应调查。其左耳耳膜外伤性穿孔损伤属轻伤。
南阳丹阳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甲的伤情属于伤残六级。
5、证人证言
(1)全某某的证言
2013年5月28日晚上,我和金某某、李荣强、杨三俊、刘惜卫、岳建波还有其他几个我不认识。我们在百度KTV一楼6666房间喝酒,刘荣星来房间给我们敬酒,刘荣星走时说他在209房间喝酒,之后我和金某某、杨三俊、岳建波,我们四个人到209房间给刘荣星和他的朋友敬酒,我认识康广俊,我就先上去给他敬酒,这时坐在康广俊旁边的一个年轻人(后来听说是康广俊的司机)给我白眼,我没搭理他,康广俊说他不喝酒,我就和康广俊说我之前在万客来干过保安,叫他给个面子喝一杯,这时康广俊的司机就拿个啤酒瓶往我头上砸。这时坐在旁边的李某乙,也拿了个啤酒瓶往我头上砸,这时我老婆给我打电话,我接了个电话,李某乙就上来夺我手机,之后我就用拳头上去打了李某乙,他们房间里的人很多,我们打不过,他们把我打到走廊里,我们相互打了十分钟左右,史某某和金某某把我们拉开,金某某说会给我说法的,让我先下楼,之后我和杨三俊、岳建波都下楼了,在百度KTV的门口我看到警察过来了,警察让我先去医院,刘惜卫把我送到公疗医院,我之后在公疗医院八楼包扎,正在包扎时,李某乙领了一群人也到公疗医院,李某乙拿了个手术刀在我脖子上划来划去,说要弄死我,金某某就上去往李某乙头上打了一下,李某乙就用手上的刀,往金某某的头上砍,再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警察过来后就把我也带到公安机关。
(2)杨某某的证言
2013年5月29日凌晨我在淅川县百度KTV二楼209房间被别人打伤了。昨天晚上十点左右,我和我老板康广俊、李某乙(李老大)、刘某甲、杨磊我们吃完饭到百度KTV209房间唱歌。我们在房间喝酒过程中,刘某甲领着金某某和另外三个男的到我们房间敬酒。金某某我们以前是滔河老乡,他跟康总(康广俊)碰了杯酒后,跟着他的三个小弟兄也要跟康广俊敬酒。我在旁边挡着说:康总之前已经喝不少酒了,这杯酒我替他给弟兄们碰。跟着金某某的那三个男的有点不愿意,说是我看不起他们。因为当时我们双方都喝不少酒,为此我们言语有些冲突。对方有一个黑胖的男子(说是以前在万客来当过保安)朝我胸口捶了一拳,李某乙当时在门口跟金某某说话,他看见后过来问为啥,对方那三个人都开始打他,我们俩都开始与对方三个男的互相厮抓,期间我听见摔啤酒瓶的声音,我看打开了,我让康总先出去。我们从房间厮抓到外面走廊,我看见李某乙右眼眼角在流血,我们在抓厮过程中对方那个黑胖男子掂起走廊放着的垃圾桶朝我头部砸。后来不知道谁给史某某联系,史某某过来把我们双方拉开,对方几个男子就下楼了,他们还说:你们有本事下来,下来弄死你们。我们看情况不对,就报了警。民警来了,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我们到派出所后,双方协商就说说算了,我和李某乙、李某甲、史某某还有两个娃我不认识一块到公疗医院治疗,我们到公疗8楼包扎室里处理伤口,对方那个黑胖男子也在这里治疗,旁边还有几个男的跟着。李某乙和李某甲看见对方,与对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金某某带着八、九个人过来了,双方也吵开了。不知道谁从旁边拿了把手术刀,双方都来争这手术刀,还有手术用的剪子。他们双方开始厮抓,后来厮抓到走廊,我和史某某在旁边拉,对方几个男的(其中有那个黑胖男子)围着李某甲在8楼厕所那边楼梯口内打他,还有几个男的围着李某乙打,金某某也过去打李某甲和李某乙,他们都是把李某乙、李某甲按倒在地拳打脚踢,我看对方人多,我就赶紧下楼报警。后来民警过来把我们拉开带到派出所了。李某乙右胳膊骨折,左眼肿了,他腿好像也有伤。李某甲现在还在昏迷着,具体伤在哪里我不知道。当时史某某看李某乙被打倒在地就趴在他身上挡着,不知道史某某受伤没有。
(2)李某的证言
我在家里睡觉,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百度。到现场看李某乙眉毛处有伤,随后将他扶到了110警车上来到了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双方商量好后先去包扎伤口,我就跟着拉李某乙的车到了公疗医院。到八楼正好看到百度打架的对方也在医院包扎伤口,刘惜卫在走廊里,李某乙和他弟弟我们一起去给刘惜卫打招呼,我就在护士站对面椅子上坐着,看到李某乙由他弟弟李某甲领着进了房间,他们俩进房间有五分钟左右我看到金某某领着八九个人也进了那个房间,我也赶紧往那房间跑去,我还没到门口就看到金某某头上流血走出来了,金某某的人先捞着李某甲出来,朝楼梯道方向捞去。接着李某乙也被捞了出来朝楼梯口方向去了,我又追过去看到金某某的人在打李某甲和李某乙,总共打有20多分钟,都是脚踢拳打,将二人打的都睡在地上,满面是血。金某某头上流血,咋弄的我没有看到。金某某一方有六七个人参与,我就认识胡湘。他们一起子人一哄而上拳打脚踢,把李某甲挤在8楼梯道角上打,把李某乙挤在安全门旁边打,打有十几分钟,直到警察来。李某甲和李某乙都睡在地上不会动,满面是血。我没有参与打架。
(3)史某某的证言
昨天晚上11点半左右,我朋友杨磊给我打电话说李某乙在百度KTV挨打了,叫我过去把李某乙捞走。我开车到百度KTV门口碰见李亮,李亮说他们在百度二楼,我就一个人上二楼了。我到二楼后,看到他们双方在二楼楼道互相争吵。李某乙脸上有血,对方还有个穿黑色衣服的人也有伤,他也是脸上有血,双方都没打了只是互相在吵骂。随后110来了将双方都带走了,后来我开车到派出所双方在所里说说就走了。从派出所走时,李某乙让我跟他一起到公疗,到公疗八楼看见李某乙、杨某某、李某甲及李某甲的几个朋友站在包扎室的门口,我就坐在李某乙斜对面的地上,停了十来分钟,李某乙他们几个也进包扎室了,我就起来站在包扎室门外,我看到对方也在包扎室里。李某乙等人进去后,停了一会,他们又吵起来了,吵着吵着他们就开始厮抓起来了,我就赶紧进去劝架,但是劝不开,他们把我推到边上。厮抓厮抓他们就打开了,他们从包扎室打到楼道,在楼道打的非常混乱,我捞也捞不开,看到他们主要打的是李某乙和李某甲。打完后,李某甲躺在地上不会动,我没过去看他哪里有伤,李某乙左眼左脸都在肿着,他说胳膊疼。
我就看见全某某(外号“胡湘”)、柴清潽他俩在打,其他人是否动手我没注意。今天凌晨在公疗医院时我见金某某了,我不知道他是否动手打李某乙,李某甲。金某某出房间时,我看见他身上有血,头部受伤了,后来听说是李某甲用刀戳的。对方除了金某某、刘惜卫、全某某、柴清潽外,还有姬某某、靳飞,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娃在场。
(4)曹某某的证言
我到公疗8楼,看见有个光头男子(好像是晚上在一块唱歌的姓金的男子)头部受伤了在那包扎。我后腰别着一把三、四十公分长的尖刀,看到楼道内站有五、六个人我都不认识,我准备把腰后的尖刀捞出来,捞半截,看到没动静就不捞了,我就没进去,没多长时间,后看没什么事,就随手把刀扔到病房里了,具体哪个房间我不记得了。
(5)杨某甲的证言
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舅舅金某某被人砍了,我就一个人到公疗医院去看金某某。我到公疗八楼时,我见走廊有血,看见有两个房间里,有俩人躺在这俩房间里,身上有血,一个是我舅舅,另外一个我不认识。
(6)姚某某的证言
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在公疗医院被打的不轻,我赶到公疗医院,见俩人一个坐着一个睡着,帮警察将李某甲抬到抢救室后被带到公安机关。
(7)连某某的证言
证实接到外伤就诊人员都是让到公疗住院部八楼治疗。
(8)姬某甲的证言
证实打架后,为金某某包扎伤口,见金头部有外伤。
(9)杨某乙的证言
2013年5月29日凌晨我在公疗医院八楼值班,看到一个年轻娃头上有伤,我就和值班护士梁某某在换药室对这个年轻娃伤口进行处理。我们快缝好伤口时,又来了一群人,我看他们其中一个人脸上也有血(后来住院知道是叫李某乙),李某乙跟那个头部有伤的年轻娃吵起来,屋里其他人也开始对着吵,后来又来了一群人,其中一个光头男子叫金某某(后来也住院,才知道名字),他们进屋后也吵起来,旁边有人都开始拿我放在推车上的清创包里的器械。我看他们吵的凶,我把伤口处理完我就从换药室出来去了医生值班室,我到办公室后听见外面打架声音。过有一会,听见有人喊医生,我就出去了,我出来看见金某某头上,身上都有血,我都赶紧喊姬某甲医生、梁某某护士出来救治,我们在换药室给金某某清理伤口时,民警来了在喊外面有个重病号,我都出去,民警和我一块在八楼里面楼梯道口把一名男子(后来知道叫李某甲)抬出来,当时李某甲就意识不清,之后我们都去给李某甲治疗去了。当时治疗室内有一二十个年轻男孩。那个光头男进治疗室之前,头上没有伤,他们打完架后我发现光头男头上有一个伤口,衣服上流有血。
(10)梁某某的证言
我在淅川县公疗医院八楼值班时,有一个穿黑衣服的年轻娃头部有外伤,来八楼处理伤口,一块陪同的有四五个人(我不认识),我就和当时值班医生杨某乙在八楼换药室对他的伤口进行清创,他伤口快缝好时候,李某乙、李某甲(事后在住院部住院才知道他们名字)还有好多人都进换药室。我在走廊看见金某某(住院后才知道名字)后面跟着一些年轻娃也到换药室,我在库房门口听见换药室里面在吵,屋里有一二十个人,后来他们把门关住,我听见里面乒乒乓乓声音,我想着里面肯定在打架。过了一会门开了,有个男的在门口用胳膊架住李某甲脖子把他拉到走廊里,有几个人朝他身上打,有人在说:去那边打,这边有监控。他们都把李某甲拉到旁边电梯口那,好多人都进里面了,金某某也进去了。之后金某某从楼梯间出来,我看他身上都是血,他们都喊着赶紧给他止血,我又和另外医生对金某某的伤口进行处理。还没缝完,110民警就来了。民警和医生从楼梯间里把李某甲抬出来,当时李某甲就昏迷了。后来李某乙也从楼梯间里出来了。我们后来清理包扎器械时,发现之前放在里面的缝合包里的剪刀、镊子等器械不见了。估计是他们打架时拿走了。
(11)刘某甲的证言
2013年5月28日晚上我正在唱歌的时候,杨某某和胡湘他俩在厮打,胡湘揪着杨某某领子,我见到他俩厮抓就赶紧过去把他俩捞开,柴清潽和岳建坡骂杨某某,杨某某让康广俊先走了。当时金某某和李某乙在房间外面闲聊,李某乙从外面进到房间里面问咋了,胡湘就开始骂,上去扇李某乙耳光,这时候场面就开始乱了捞也捞不开了,他们从房间里面打到房间外面。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5月29日凌晨,我哥哥李某乙眼部附近被打伤到城镇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到公疗医院八楼医务办公室没见医生,我就去换药室喊医生。我进换药室看见医生在给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娃包扎头部,我给医生说了一声就在外面走廊等着,李某乙想让医生先把他眼部那的口子处理一下,我们就一块到换药室。李某乙见那个黑衣服娃,问那个穿黑衣服的娃晚上是为啥打他。这时有个光头男子(后来知道是金某某),他后面还跟有几个年轻娃进房间了,金某某朝李某乙头上拍了一下,我说金某某:你干啥哩。金某某说:你算个啥东西,哪有你说话的份。当时我们吵起来了,对方人多都开始过来厮抓我,他们好像从旁边拿的手术仪器戳我,我在反抗时候不知道从地上捡了个啥东西甩着手护自己,后来被他们打掉了。这时有个高个子男的从后面勒住我脖子把我捞到走廊,有两个人过来了,他俩拉住我胳膊,另外一个人(没穿上衣)手里拿着东西都上来戳我,后来捞我胳膊那俩人都打我,李某乙出来护我,那个高个子男子扭住他胳膊,在背后用拳头打他还踢他。我感觉有人用脚踹我,把我踹到电梯口那边,当时有四五个人在朝我头上身上打,他们都是拳打脚踢,李某乙要过来护我,有几个人都朝他身上拳打脚踢,史某某还在旁边拦着保护李某乙,后来他们又把我拖到楼梯道口,又过来了几个人,一起过来打我,有俩人按我,其他人在旁边打我。他们把我按的蹲在地上,踢我腿,踢我的头。当时金某某过来了,可能他手上拿了个不知道是镊子还是剪子朝我头上戳,说要我命。后来打的我没意识了。我醒来时有几个人手里拿着手术器械往我身上、头上打,是啥器械我不知道。医生说我颅内有积血,左眼内壁骨折,右眼肿了,身上多处划伤,都是金某某他们那边人打的。当时在场的有杨某某、李某乙、史某某,其他人我忘记了。
(2)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5月28日晚上9点多,我和金某某在房间门口说话时,看见房间里双方在打架,我俩都过去劝,在劝的过程中,不知道谁拿着东西(好像是啤酒瓶)朝我右眼打,当时房间里很混乱,双方厮抓开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到后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们到派出所后我弟弟李某甲来看我,当时我和杨某某有伤,就到公疗医院去包扎,我们到公疗医院后,进换药室看见对方那个娃(胡湘)也在那包扎,我过去坐在胡湘躺的手术台旁边问他晚上是为啥打架,胡湘说:我打你又咋了。我俩都在那吵了几句,李某甲在旁边也吵了两句,我还让李某甲出去,让他别吭气,正好金某某还有好几个人进换药室,金某某朝我头拍了一下,李某甲说他咋了还打人?当时房间里人怪多,都吵起来,吵吵都在房间里撕扯。金某某不知道咋回事受伤了,李某甲就往外跑,对方人就追他,在走廊那都打李某甲,李某甲挣脱着往楼梯道跑,我跑出来,刘惜卫都从后面扭住我右胳膊,我看对方好多人都在楼梯道打李某甲,有十几个人把他围到楼梯口,拳打脚踢,好像还拿有东西戳他,我过去拦,刘惜卫一直扭着我右胳膊不让我过去。他们打完李某甲又开始打我,他们把我打倒在地上,都用拳头朝我身上打,用脚踹我,史某某、李某在旁边护着我。他们打打停手了,后来民警就过来了。当时对方有姬老三、柴清潽、金某某、刘磊、胡湘(后来才知道名字)动手打我们,还有几个娃我不知道叫啥。
我当时左眼眉骨、右胳膊被打伤了,左胳膊被他们戳伤了,身上被他们拿东西划伤。李某甲眼部被打的现在还在充血,身上有划伤,当时李某甲被打的昏迷了。我右胳膊是被刘惜卫扭伤的,其他部位的伤以及李某甲身上的伤都是被对方姬老三、柴清潽、金某某、刘磊、胡湘还有几个娃打伤的。当时在换药室见金某某脖子上有血,不知道他伤在什么地方。
(3)岳建波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5月28日晚上公司员工刘惜卫过生在百度KTV庆祝,有刘惜卫、金某某、刘磊及刘惜卫几个朋友(我认识但叫不上名字)。喝酒时刘某甲进房间了,他认识金某某,刘某甲就和我们一起喝酒,喝了一会刘某甲邀请金某某上去玩。之后金某某和全某某就跟刘某甲走了。之后110民警到百度KTV出警,我们才知道有人打架,在百度门外面看到全某某头上在流血。我到公疗医院八楼包扎室看见全某某躺在病床上等待包扎,刘惜卫在陪着他。我到七楼卫生间解大手时,听见楼上吵得厉害,然后我就赶紧上去,看见全某某坐在楼道地上,脸上肿着头上流血。还看见金某某身上衣服上全都是血,然后我搀着金某某去包扎室。我搀金某某去包扎室之前看见对方有两个人坐在地上,我还看到全某某、杨三俊、史某某、李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坐在地面上,全某某头上缠有纱布、脸在肿着,脸上血迹已经干了,坐在地上那个人史某某挡着我没看清有没有伤。
(4)杨三俊的供述与辩解
我从房间出来时你们警察已经到场了,全某某头上有伤。我想着全某某受伤了,就去了公疗医院,我刚到公疗医院八楼就看到金某某手捂着头脸上全是血人们指着李某乙的弟弟(在所里知道他是李某乙的弟弟)说“别让他跑了,他拿刀砍住人了”我飞快跑上去追到楼梯口一把抓住他衣服不让他跑,把他衣服撕烂了,接着我抓住他手不让他跑,这时我将他交给我们的人,我就赶紧给侯总(侯林中)打电话说“在百度的人又到医院将金某某戳伤了”。后来我去楼梯道看见李某甲蹲在地上,手捂着脸,李某乙也蹲在地上。过了一会民警来了。
(5)刘磊的供述与辩解
我们到包扎室后看见全某某躺在手术台上,医生在给他治疗,李某乙坐在全某某旁边,手里拿了把手术刀在全某某脖子那晃,金某某过去说老大(李某乙)你弄啥里。金某某用手在李某乙头上扒了一下,李某甲从后面过来跑到金某某背后朝金某某头上捶了一下,随后金某某头上身上都流血,我才意识到李某甲是拿东西戳的金某某。金某某喊着别让他跑了,后面都有人去捞李某甲,他们都争着抢旁边手术盒里的手术刀和剪子。刘惜卫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是谁)在门口捞住李某甲,金某某和李某乙在拉扯着,李某甲反抗着想跑,我们都从房间里跟出来,柴老三(柴清潽)、杨三俊、全某某他们把李某甲围在走廊墙角互相厮抓,李某乙在旁边拽着金某某护他弟弟,李某甲又跑到楼梯道门后面,柴清潽、杨三俊、全某某他们和李某甲在里面厮抓,金某某和李某乙在安全出口与楼梯道之间的空地那撕扯,因为我和李某乙、金某某都怪熟,我在旁边拉着金某某和李某乙不让他俩厮抓。之后我们把金某某拉开到走廊那喊医生给金某某治疗。我都就又进到楼梯道,看见李某甲坐在楼梯口地上,李某乙在旁边空地那坐着,其他人在旁边看着他俩。后来民警就过来了。我看到金某某满身是血,李某甲和李某乙身上也有伤,金某某的伤是李某甲用刀砍的,李某乙和李某甲的伤是杨三俊、靳飞、姬老三、金某某、岳建波、全某某和李某甲、李某乙对打时造成的。
(6)靳飞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5月28日晚上9点多在KTV门口,见全某某出来了,脸上有血,我问他咋了,他说他们一起送刘某甲上楼给别人敬酒,被别人用啤酒瓶砸的。我问他被谁砸的,他说被李某乙(李老大)砸的。民警来了问问情况,全某某说是在209房间被李某乙打的,民警就上楼把李某乙他们带下来带到派出所。我在派出所外面等着金某某、刘磊、姬某某出来后,我们听说全某某在公疗医院治疗,我们几个就到公疗医院看看。我们到公疗医院8楼,我们快到包扎室时听见房间里面在吵,我们进去后看见全某某在床上包扎,李某乙在旁边坐着手里好像还拿着东西指着全某某,李某乙还说:你不是想玩吗,整死你。金某某上去拦,李某甲从后面过来,手里拿了把十来公分的匕首朝金某某戳了一下,李某甲戳罢就往外跑,金某某说捞住他们,别让他们跑。柴清潽和小岳就去捞李某甲,这个时候医生缝合伤口用的医疗器械掉在地上,杨某某和李昭文去捡,拿在手上,姬某某说杨某某别动,把东西放下,杨某某说你也别动,双方僵持着。然后刘磊说,李某乙,我平时怪尊重你,但今天你必须把东西放下。李某乙没有把东西放下,还挣着往外跑,刘惜卫站在门口拧住李某乙胳膊,把李某乙手里的东西夺下来了,我看到全某某、小岳、柴清潽在捞着李某甲,我、刘磊、刘惜卫我们仨在捞着李某乙,金某某也从房间里跑出来说,捞住他们别让他们跑了。他们挣着要跑,我们不让他们跑,然后就开始对打。隔不长时间,李某乙抱着头坐在地上,李某甲用手抱着肚子,躺在地上。小岳、全某某、柴清潽动手打了,都是拳打脚踢。李某甲从我后面冲到金某某背后,攥着拳头朝金某某头部挥了一下,我就看到金某某脖子上有血,同时看到李某甲手里攥有东西,明晃晃的,像是把匕首。随后李某甲就挣扎着往包扎室门口跑,门口站有人在捞李某甲。
(7)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胡湘从楼上下来,脸上有血,我问他咋了,他说为倒酒和李老大(李某乙)吵架了。随后民警将双方带到派出所了,胡湘去了医院。随后有个民警说让我们先去医院看看。我和刘磊,靳飞一起去了公疗,刚到公疗八楼走廊就听到有人在房间里吵,我们进包扎室看见全某某睡在手术台上治疗,李某乙坐在他旁边说话,金某某说李某乙来这干啥,他把李某乙头推了一下,后面有一个穿白衣服的年轻人(后来听说是叫李某甲)用手朝金某某头上打了一下,金某某头上开始流血,当时房间都乱开了,有人在喊:别让他跑了。我就过去捞住那个白衣男子,那个男子就反抗着要跑,我站在门口一只胳膊搂住他脖子,他都往外跑,刘惜卫、杨老三还有俩我不认识的人让李某甲蹲那,李某甲不蹲,他们就跟李某甲厮抓开了,他们厮抓到楼道里面,我当时就往后面退,李某乙也从包扎室出来,我赶紧拉住李某乙劝他别冲动,刘磊也在旁边捞,我看捞不住我没捞了,李某乙往楼梯道去,我就过来站在一个病房门口,当时在门口看见曹某某还有另外一个娃,我喊他们到病房里,我说两边都是熟人,都别找事。后来民警来了,我到走廊看看,看见李某乙、李某甲都在地上坐着。
(8)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5月28日晚上十点多,刘惜卫过生在百度KTV一楼6666房间请我们唱歌,当时在场的有刘惜卫、刘磊、靳飞、姬某某、柴清潽、全某某、岳建波、曹某某、杨三俊,当时房间还有一些人。我们在唱歌时,刘某甲来房间里给我们倒酒,喝罢刘某甲说康总(康广俊)在二楼房间唱歌,让我上去给康总倒杯酒,我就和刘某甲、全某某、柴清潽、岳建波一块坐电梯上了二楼,刘某甲把我们领到二楼一个房间(房间号我记不清了),我们到房间里,当时房间里有康广俊、康广俊司机杨某某、李某乙,还有两个我不认识。刘某甲给我和康广俊介绍后,我和康广俊碰了杯酒,我准备走,走到房间门口时李某乙捞住我,他就和我在门口聊些事情。我俩在门口说话时,我看见全某某、小岳(岳建波)、柴清潽在与康广俊司机杨某某在相互撕扯,杨某某拿酒瓶击打全某某头部,全某某头上流血了,李某乙看到后,他都冲过去拿了瓶洋酒朝全某某头上打去,全某某被打的倒在地上,他从地上起来捡了个酒瓶打李某乙头部,李某乙头部也流血了。我就进去拦他俩,全某某与李某乙就又撕扯着到房间外的走廊里,李某乙把全某某按倒在地上,李某乙骑到全某某身上打全某某,杨某某也过来打全某某,最后他们被我拉开。我在劝李某乙时,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民警来了,之后把李某乙和柴清潽带到派出所,岳建波、刘惜卫陪全某某去医院包扎去了,我和刘磊、姬某某、靳飞、杨三俊跟着也到派出所,我们到派出所后双方协商好了,这事情都算了,李某乙他们先走了。我给刘惜卫联系知道全某某在公疗医院八楼包扎,我们等了一会就去公疗医院给全某某送点医药费。我和刘磊、姬某某、靳飞、柴清潽一块到公疗医院八楼,我们到八楼走廊看见走廊那边一个房间门口站有不少人,我们就直接过去了。我们进房间内,看见全某某在手术床上躺着,李某乙拿个小匕首架在全某某脖子上,还用手扇全某某脸,我都过去推李某乙肩膀把他推开,我说李某乙:你想把人弄死?这时背后有人朝我左耳扇了两耳光,同时感觉头上疼,我用手摸头部看见手上都是血,我扭头看见李某甲在我身后,他右手还拿着一把匕首,匕首上还有血,李某甲用左手朝我头上扇一巴掌,我说快报警。我当时感觉头发晕,之后的事情我都记不清了。5月29日早上六点多我在公疗输完水后我就走了,当天上午我去淅川县中医院找法医做法医鉴定。后来我去南阳治疗,2013年6月3日我感觉我左耳朵很不舒服,我就去南阳市中心医院检查我耳朵,检查结果是我左耳朵耳膜穿孔,我当时有点不相信,中心医院医生说如果不相信让我去南阳市铁路医院(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复查,我就赶到南阳市铁路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也是左耳耳膜穿孔。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刘磊、岳建波、杨三俊、靳飞、姬某某、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原判判决:
一、被告人刘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岳建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杨三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靳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被告人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诉人杨三俊上诉称:“我没有殴打受害人李某甲,仅是拉着李某甲不让走开。原审采信李某甲构成重伤的鉴定结论不当,原审法院未认定我系从犯属于适用法律有误。”辩护人李成彬的辩护意见:“本案是共同犯罪,杨三俊并未殴打被害人,仅是强行拉着李某甲不让其走开,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对侦查机关提取的视频录像进行举证、质证、原审采信李某甲构成重伤的鉴定结论不当。”
上诉人靳飞上诉称:“没有殴打被害人,一审量刑重,一审公诉机关指控我殴打李某甲的证据也不足,应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魏书霞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靳飞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上诉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明显不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靳飞及原审被告人刘磊、岳建波、姬某某、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上诉及辩护人辩称:“杨三俊并未殴打被害人,仅是拉着李某甲不让走开,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杨三俊在楼梯口用脚踢李某乙的头面部,李某甲的辨认笔录也证实,辨认出殴打自己及李某乙的杨三俊,岳建波的供述,证实杨三俊在现场,杨三俊也曾经供述,拉着一个娃,把衣服撕烂了,接着抓住他手不让跑。刘磊的供述,证实杨三俊等人把李某甲围在走廊墙角互相厮抓,并和刘磊等人将李某甲拉到楼梯口处。因此,杨三俊参与打架的事实清楚,且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三俊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原审采信李某甲构成重伤的鉴定结论不当”的理由,经查,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合法,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真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飞上诉及辩护人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上诉人靳飞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上诉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明显不足,应改判上诉人无罪的理由”。经查,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在公疗医院殴打自己及李某乙的靳飞;刘磊的供述,证实李某乙、李某甲的伤是靳飞等人对打时造成的。靳飞也供述,在打架时拉住李某乙不让跑;公疗医院视频显示,靳飞等人将李某甲拉到楼梯口。因此,靳飞参与打架的事实清楚,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清红
审判员  郑红灿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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