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曹兴太,男,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白献民,男,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韩伟娟,女,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杨宏魁,男,汉族,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执行人曹兴太申请执行白献民,韩伟娟,杨宏魁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款,对剩余部分正在协商履行,申请执行人曹兴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平仲裁字(2013)第1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兴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