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行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被执行人河南万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豪洲际大酒店。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万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万豪洲际大酒店平公水罚决字(2012)第019号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7月31日注销。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平公水罚决字(2012)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振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海文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