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申请执行威海东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行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国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威海东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 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行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国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威海东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佩君。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申请执行威海东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作出的平新工商处字(2012)第59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泉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