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行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郑国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志云。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申请执行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作出的平新工商处字(2013)第19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自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全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