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平执二字第79-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段聚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邦圈,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荆州市德力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何瑞华。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申请执行荆州市德力兴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平新工商处字(2012)第39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自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海文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