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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景某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57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景某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景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3月9日,景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48000元整,并承诺于2010年底偿还。但借款期满,景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辞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景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景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景某某向李某某借款48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李某某现金48000元肆万八千元整”景某某签名并注明日期。经李某某多次追索,至今景某某未还款付息,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2014年6月12日,景某某户籍所在地所属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证明》,内容为:“我辖区民主街5号院9号楼60号居民景某某,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402197705130546。经调查景某某属人户分离人员,去向不明。”景某某系平顶山市吕庄煤矿职工,该矿自2012年4月起因资产重组已长期放假,该矿不掌握景某某去向和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李某某提交的景某某户籍信息、公安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借条、本院至平顶山市吕庄煤矿调查记录各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景某某向李某某借款48000元系事实,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李某某可以催告景某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而景某某经李某某多次催要仍未偿还借款本息,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对此纠纷应负清偿责任。故李某某要求景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要求景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本院仅支持李某某起诉后,即2014年7月15日起之后的利息,对其他部分不予支持。景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放弃抗辩权利,视为对李某某诉讼请求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景某某负担。此款暂由李某某垫付,待执行时由景某某一并支付给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石少华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淑华
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