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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秋领与行自洲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8)宝执字第460-1号 申请执行人马秋领,男,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行自洲,又名行自周,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关于权利人马秋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宝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1998)宝执字第460-1号

申请执行人马秋领,男,1953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行自洲,又名行自周,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关于权利人马秋领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宝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自周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行自周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以抵偿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