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韩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韩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婚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经常吵架生气,2013年12月份被告打工回家,由于夫妻关系不和谐,原、被告再次吵架生气,被逼无奈原告丢下70天的孩子外出打工,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韩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21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于2013年11月29日生育长子韩某。现跟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婚姻证明、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维系的基本要素,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认定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是否有和好可能进行判断。原告未举出其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昆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