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4-2号 原告李艺婷,女,出生于1989年6月13日。 被告李伟,男,出生于1981年1月28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艺婷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原告李艺婷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艺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朝阳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