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城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周明法,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社军,男,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法与被告陈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法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社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明法撤回对被告陈社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