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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宗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09号 罪犯彭宗超,男,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宗超犯故意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09号
罪犯彭宗超,男,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宗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以(2006)豫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该犯因漏罪于2010年5月28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彭宗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18日晚,罪犯彭宗超出于报复目的,伙同他人殴打宋小黑夫妇。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罪犯彭宗超伙同他人自称是刑警队工作人员,以扣赃车为名将樊玉岗及其盗窃的汽车带往内乡县城。该犯系主犯。
罪犯彭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宗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宗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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