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张洛振,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以(2002)洛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洛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714.55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以(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7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1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张洛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1月14日晚7时许,被害人姚秋菊听其丈夫梁义斌说自家门口树上的铁丝被人解掉后即到门口叫骂。对门邻居张仁钦出来与姚对骂,并持木板条打姚及姚的外甥女王晶,双方进行厮打。张仁钦之子张洛振在屋内听到其父的喊叫声,即从家中掂一把菜刀冲出门外,朝姚秋菊头部猛砍一刀,将姚砍倒在地。又持菜刀朝梁义斌的右脸猛砍一刀,并将王晶的口唇踢伤。姚秋菊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洛振作案后,于当晚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判民事赔偿部分未执行。 罪犯张洛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洛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2014年2月至12月狱内个人消费近5000元,却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洛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