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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柯鹏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鹏,曾用名“二孩儿”、“二飞”,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湛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鹏,曾用名“二孩儿”、“二飞”,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北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柯鹏犯敲诈勒索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娄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柯鹏伙同柯鹏飞、洋洋(音,该二人均在逃)、王得州(已判决)经预谋后,由柯鹏飞出面邀请被害人高某某到本市开源路与高阳路交叉口“胖三烩面馆”吃饭,吃饭过程中柯鹏飞故意劝高某某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高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洋洋遂电话告知王得州,由王得州驾驶一辆助力摩托车故意与被害人高某某所驾驶的豫DT0833出租车相撞,高某某因酒后驾车没有停车,直接驶离现场,王得州和洋洋以交通事故为由报警。后柯鹏飞、柯鹏、洋洋、王得州与豫DT0833出租车车主陶某某、司机高某某私下进行协商,最终向陶某某、高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威胁等方式,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柯鹏认为该件事情系其一人所为,与柯鹏飞无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柯鹏伙同王得州(已判决)、柯鹏飞、洋洋(音、二人在逃)经预谋后,由柯鹏飞出面邀请被害人高某某去到本市开源路与高阳路交叉口“胖三烩面馆”吃饭,吃饭过程中柯鹏飞故意劝高某某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高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洋洋电话告知被告人王得州,由被告人王得州驾驶一辆助力摩托车故意与被害人高某某所驾驶的豫DT0833出租车相撞。被害人高某某因酒后驾车没有停车,直接驶离现场,王得州和洋洋等人以交通事故为由报警。后柯鹏飞、被告人柯鹏、王得州与豫DT0833出租车车主陶某某、司机高某某私下进行协商,最终向陶某某、高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柯鹏一方于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5000元,被害人陶某某对被告人柯鹏的行为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2011)湛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2014)湛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处警处置移送登记表、协议书、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陶某某、高某某陈述、同案犯王得州供述、被告人柯鹏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鹏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柯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柯鹏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柯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莹
代理审判员  赵宝华
人民陪审员  吕晓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慧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