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58号 原告张永立,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被告张乾龙,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原告张永立与被告张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乾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立撤回对被告张乾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