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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15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15号

原告曹某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被告孙某某,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宁



责任编辑:海舟